-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17]11号
- 【发布日期】2017-01-18
- 【生效日期】2017-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18日
“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建立健全督导考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央确定的农村公路发展任务,以及部、省、市、县确定相关任务、目标和主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评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评应当遵循科学评价、突出重点、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导考评实行逐级督导考评制,原则上分为部、省、市、县四个级。
部级督导考评对象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督导考评对象为乡道、村道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督导考评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国督导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督导考评的组织实施,协助、配合部级督导考评工作,监督指导本辖区督导考评工作。
省级以下督导考评规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考评工作,突出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推动重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强化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四好农村路”服务“三农”和脱贫攻坚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将“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督导考评内容
第八条 部级督导考评内容包括中央年度任务落实情况、政策法规保障情况,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内容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级督导考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九条 中央年度任务落实以任务分解、监督实施、督促整改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部确定的“四好农村路”年度工作任务等。
第十条 政策法规保障考评以国家政策落实和相关制度制定情况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好农村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
(二)省级“四好农村路”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
(三)争取省级政府出台“四好农村路”支持政策和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四)“四好农村路”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推动、示范县创建和政策激励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好”以资金投入和行业管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资金筹集、建设任务落实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生命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工程开展情况。
(三)行业监督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情况,建设质量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情况,整改措施落实和建设标准、质量达标等情况。
(四)“三同时”“七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好”以机构人员配备、路产保护和路域治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村级议事机制完善情况,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情况。
(二)路政、运政行业管理情况。
(三)路产路权保护的部署和落实情况,推进超载超限治理、用地确权等情况,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路域环境治理情况,“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情况。
第十三条 “养护好”以资金保障、养护工程开展、路况水平和行业管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养护资金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列养率和大中修工程开展情况,优、良、中等路率目标完成情况。
(三)路况检测、评定和决策科学化情况,养护台账情况。
(四)养护管理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情况。
第十四条 “运营好”以客货运发展情况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客车情况。
(二)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情况。
(三)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
(四)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部级督导考评根据农村公路发展阶段,选取可量化、可评价、典型性的指标,评分标准在每年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督导考评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督导考评实施
第十六条 督导考评工作流程原则上按印发督导通知、组成督导考评工作组、实地督导考评、印发督导考评情况通报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督导考评实行督导考评工作组负责制。
部级督导考评由交通运输部从各地抽调负责农村公路工作的专家组成部督导考评工作组。组长由部内相关司局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可采用自检、交叉互检、委托第三方检查或检测等方式。组长原则上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全国“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确定部级督导考评省份和实施方案,每个省份至少实地督导分属不同地市的两个县。其中,一个县由受检查省份推荐,一个县由部督导考评工作组选定。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对象和实地督导相关要求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实地督导考评一般采用座谈了解、检查内业资料、数据核算、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方法,并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准确客观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督导考评工作组应与受检单位交换督导考评意见。
第四章 督导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由交通运输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结果通报方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督导考评通报的两个月内向交通运输部反馈整改方案,并根据整改进展及时报告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作为交通运输部评判各地“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任务落实不力,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督导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结果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市县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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