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通知

(环办〔2006〕13号)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固废中心)。

一、机构设置

总局固废中心为国家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设在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日中心),与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主要职责

总局固废中心为总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受总局委托,负责拟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指导省级固废中心的工作;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人员编制

总局固废中心所需人员编制由中日中心调剂解决。

四、请中日中心结合内部机构改革统筹考虑总局固废中心组建事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