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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发改能源[2008]610号
  • 【发布日期】2008-03-03
  • 【生效日期】2008-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发改能源[2008]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委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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