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8〕201号
- 【发布日期】2008-10-22
- 【生效日期】2008-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8〕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和教育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防止危及我市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10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宁德市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薛成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国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星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由教育、公安、交通、消防、安监、建设、卫生、民政、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已审批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民办幼儿园)。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采取拉网式的检查方法,全面排查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所有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食堂、寝室、厕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和幼儿接送车辆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乡镇(村)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食堂、幼儿寝室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
2、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要彻底整治幼儿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店、流动摊点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清理整顿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不合格幼儿园。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民办幼儿园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和标准的以及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并妥善安置儿童到其他幼儿园就学。
4、严肃查处侵害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要逐一梳理针对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幼儿园正常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
5、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和预防流行病、传染病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和流行病、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幼儿园饮水饮食设施管理,落实人员,责任到位。彻底消除幼儿园食堂饮食饮水安全隐患,有效控制流行病、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6、全面清理整顿幼儿园教职工队伍。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特别是对有精神病史的教职员工要密切关注,采取措施予以安置,避免出现意外情况,防患于未然。
三、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10月20日―11月5日)。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交通、消防、安监、建设、卫生、民政、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根据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及工作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11月5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行动,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彻底整治辖区内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及周边的治安环境。对自查整改阶段反映出来的一些重点难点,特别是幼儿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协调各方面力量集中限期解决。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和标准的以及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要作出坚决关闭的处理决定,并妥善安置儿童到其他幼儿园就学。
3、汇总分析阶段(11月下旬),市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会,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含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基本情况、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处理结果汇总表),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联系电话:2915685)。
4、督查验收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市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小组赴各县(市、区)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增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明确目标责任,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规范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外部环境整治由当地政府统筹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建设、安监、民政、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时整改的幼儿园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各类幼儿园所是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和分工,责任到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确定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防范措施;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及时受理,帮助其消除隐患。
(三)严格执行设立标准,把好审批关。
各县(市、区)要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于没有达到设立标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整改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建立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同时,要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或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幼儿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我市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致排查,逐一整治,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过程中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和交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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