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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

一、项目支出目标

为突破水稻种植机械化瓶颈,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稳定和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2007年我部计划在水稻主产区示范推广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技术。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强化试验示范,加快推广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减轻农民劳动强度,降低水稻生产成本,促进水稻生产增产增收和节本增效。

二、项目实施内容

在水稻主产区,建立一批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技术示范县,实施以下内容:

(一)建立育插秧技术示范点。计划每县建立5个以上示范点,对购置育秧示范设施和试验样机进行补贴,开展培训示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点主要以村组为重点,以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为主建设,鼓励和扶持机插秧示范作业的发展。每个示范点育秧规模满足向200~400亩示范大田供秧,每县新增机插秧面积1000~2000亩。示范大田一般应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形成标准化育秧技术操作规程和育插秧机械化技术规范,加快技术在示范县的普及和推广。

(二)开展技术培训。每县每年完成200人以上的培训任务。培训对象以水稻种植大户、农机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为主,同时加强对县、乡(镇)和村级农业、农机技术干部的重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水稻标准化育秧技术、机插秧操作技术、田间管理要点和插秧机的使用维护知识等。培训工作主要依托现有培训体系开展。

(三)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与宣传。编印技术、宣传资料。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辅导农民和大户应用育插秧技术。根据需要,面对广大农民和基层技术指导人员召开不同规模的现场会,广泛进行宣传示范,进一步扩大技术辐射和普及范围。

三、申报数量和条件

(一)申报数量、资金补助标准

1、2006年承担项目的有关省(区、市)组织2006年的项目实施县,在巩固实施的基础上,按本指南所要求的项目实施内容、范围和规模,重新申报。

2、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福建、河南、云南、陕西、海南、宁夏各按1~2个的控制数量组织申报新增项目示范县。

每个示范县国家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购置育秧示范设施和试验样机,开展培训示范和宣传推广等。

(二)申报条件

1、水稻生产大县,地方政府和农民对改变传统栽插模式,推广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有一定的认知度和积极性。

2、开展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技术示范推广已有一定基础的县市。优先在省一级示范县的基础上产生。

3、地方政府对农机工作重视,农机管理、技术推广培训体系健全,农机农艺结合较好。有良好的培训教学设施和技术人员。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示范县要分县编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细化到实施方案的深度。在项目内容中,要明确以运用软盘和双膜育秧为核心的经济型育秧技术及机插秧的技术路线和相关要求,并详细列出试验样机的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数量和价格。示范点建设,必须落实地点(乡镇、村、农户)、规模(面积),并遵循地块相对集中的原则。资金预算安排中中央资金要按育秧示范设施、样机购置或样机购置补贴、培训宣传等科目分别列出,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开支。在项目运行机制方面,要农机农艺结合,建立由农机、农业等方面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基层农机推广部门主要职责是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培训工作依托现有培训设施开展。在项目建设中,主要依托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立示范点,扶持引导他们购置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机具,开展作业服务,推进制度创新,探索项目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项目申报书要包含以县为单位绘制的示范点彩色分布图、各个项目县的农业区划图等,作为项目申报书附件内容。若有地方资金支持方面的函或文件也应作为附件。

(三)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依照项目资金补助的标准、具体用途和经济性质划分支出经济分类,进行测算,填写“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附件2),并编写“项目支出经济分类测算说明”,一同作为项目申报书附件。

(四)项目申报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各县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对申报县予以排序。各地可参照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专栏中提供的项目申报书参考文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材料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双报送,纸质文件一式5份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4份)和财务司(1份),将电子文档发送农机化管理司产业发展处(njhcyc@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联 系 人:姚春生 王家忠

联系电话:010-64192862 64192868

传 真:010-6419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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