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167 号
- 【发布日期】2009-10-24
- 【生效日期】2009-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167 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农民群众便捷出行,建设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实现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资金落实,确保经登记的县、乡、村道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至2012年,全省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边沟排水通畅、桥涵构造完好、安全设施醒目、水毁修复及时、生态环境文明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县级财政根据管护的任务、质量,给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适当津贴。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和技术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设区市级地方养护配套资金,并明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现阶段由公路部门养护管理的县道、乡道,暂时维持现行管理责任体系。其他专用公路,由其直接受益企业(集体)负责养护管理。
三、创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一)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1.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2.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3.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4.“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养护标准,保证农村公路维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四、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2.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其中: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按《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见附件)确定的标准下达到各县(市、区);其余作为大中修补助资金,50%由设区市统筹包干使用,50%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专项工程和奖励调控。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筹措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筹资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管理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五)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规范养护管理资金支付的管理。
委托专业的养护生产单位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养护生产单位。养护管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册备查。
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直接支付给养护管理人员,领取养护作业资金时,应办理收款签字手续,收款签字凭证应建立台帐,由乡(镇)政府保管备查。
五、加大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力度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体制,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管理保护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农村公路危险桥梁、隧道和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公告牌公告农村公路的限载标准等内容,可以采取必要工程技术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要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养护管理工作,制止各种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并及时报告。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遵循“省市指导、县乡为主、多元投入、强化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组织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的机构、人员和配套资金,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热情,构建全民“爱路、养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公安、工商、城建、国土、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建立“责任主体季度自评、县(市、区)半年度检查、设区市年度抽查、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县、乡、村三级养护机制、资金、人员不落实的,省级将暂缓拨付所在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各级应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及时将农村公路基本路况、养护管理数据、机构人员状况、检查考评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养护管理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实现农村公路全年、常态性养护,逐步形成市场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制度。
附件: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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