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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26号
  • 【发布日期】2007-01-18
  • 【生效日期】2007-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的通知

(环函〔2007〕26号)




中国矿业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的请示》(中矿大科技函字〔2006〕37号)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依托你校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委员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该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期间,紧紧围绕煤炭清洁加工与矿区生态恢复领域的重大工程与技术难题,开发了一批新的清洁煤炭生产技术和矿区生态恢复技术,并使其配套化、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成果和业绩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达到了验收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并予以正式命名(见附件)。

请你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验收委员会的建议,继续做好对该工程技术中心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并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工程化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形成开放式工程技术中心。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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