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
-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7] 293号
- 【发布日期】2007-12-10
- 【生效日期】2007-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在全国县(市)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县(市)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治本之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活动主题为“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别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1名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中央、国务院六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联络员及“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要明确相关的领导同志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局)。
四、组建中央、省两级“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中央宣讲团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组建,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培训宣讲和承担部分具体培训宣讲任务。省级宣讲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牵头组建,具体承担本地区的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五、各地要按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按要求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对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促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六、2007年12月下旬,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共同召开“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专题动员部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省级“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
附件:1.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
2.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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