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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7
  • 【生效日期】2008-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琼府办〔200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自2004年6月我省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治超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2007年11月份召开的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正确分析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形势

治超工作不仅是对公路运输行为的规范,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体现了对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的支持,体现了对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政策导向,这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已开始进入由全面的集中治理向局部的重点治理,由集中的有力打击向长效的治理防范转变的新阶段,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愈加凸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突出表现在:一是违法超限超载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为“七个转移”,即从一般货车向假冒军警车辆转移、从普通车型向非标准车型转移、从重点稽查检测路段向无检测路段转移、从白天分散通行向夜间集中通行转移、从干线公路向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转移、从普通单一货物向多种混装货物转移、从个体单独经营向由各政府部门人员参股经营转移。二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和西部工业走廊主干道,局部地区超限超载反弹较大,超大超重车辆在公路上夜间行驶繁忙。三是因超限超载导致的桥梁损坏事故呈上升势头,对公路桥梁以及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威胁,目前我省已检查发现四类以上危桥有123座,五类危桥有7座;东线、西线和海文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及各市、县新建公路受超限超载影响,路面和桥梁损坏严重。四是公路通车里程逐年增加,路政执法人员不足,没有专门的治超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减弱。五是源头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力,安全责任倒查制度有待完善。六是暴力抗法和故意怠慢执法的事件增多,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渗入其中。七是个别政府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和违法运输户串通一气。八是经费缺乏,卸货场地及流动治超配套设施不完善。九是大型建设工地施工车辆对周围公路桥梁损坏极为严重。因此,治超工作必须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客观分析,查找症结,提出适应我省的治理思路和措施,使超限超载者有路难行、有车难开,使合法运营者在公路上行驶得更安全、更便捷。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省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三、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全省再用3年时间,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海南省超限超载车辆管理规定》,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治超站所需用地及有关手续,完成交通部及省政府批复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任务,完善我省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加快推进交通、公安部门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奖励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采取有效奖励机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加快治超检测站点规划、建设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快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和装备,大力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派员深入货站、码头等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等;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路政部门负责路面执法,运政部门负责源头监管,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密切配合;设立临时性流动治超检测点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

(二)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注册,查处上路行驶的报废、拼装车辆,收缴并强制报废;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仍不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配合维护好流动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按程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治超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把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手段,全面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

(一)路面治理。

1.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坚持以定点检测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流动查处;要因地制宜,根据普通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查处。管理主体要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标准追缴赔(补)偿费,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3.会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证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交通部门应加强源头检查,推行对重要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2.继续推进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要按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积极开展重点整治活动。

一是要重点整顿治超工作秩序。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聚众恶意冲卡拒检甚至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工作环境;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营或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重点整治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

(五)坚持责任追究。

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相关运输业主、企业以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配载的货主、货运站场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工作机构。各市、县政府要完善治超办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联系方式;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

(三)建立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新闻单位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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