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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函》(闽建房[2008]3号)要求,现就确实做好2008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闽建房[2008]3号文件要求,将需要房屋拆迁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2008年3月底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中心城市规划区在内2008年需新审批拆迁的项目,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汇总编制,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审批。

2、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文化与出版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闽建房[2008]3号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3、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上报的,届时计划部门不予立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4、各地申报的2008年的拆迁规模,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2007年度已经审批,但尚未发放拆迁许可证,未实施的拆迁项目,如需列入2008年度拆迁计划的,仍需重新申报,汇总后报省建设厅予以确认。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函及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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