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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5〕167号
  • 【发布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事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专家意见,经商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能力》科目为60分(满分100分);《口译实务》科目为70分(满分100分)。

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也可于2006年1月15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中国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和发放相应级别、语种、类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等有关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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