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2-02
- 【生效日期】2008-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明确相关部门在调节基金征管方面的职责,按照征、管分离,强化监督,完善制约机制的原则,现就加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认识。价格调节基金是进一步促进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设,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安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各应缴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规定要求积极主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决不能给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设立障碍,更不能以各种理由少缴或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并在市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二、明确征收标准。宾馆、旅店业调整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经营广告的企业和有广告收入(包括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的单位,调整为按广告营业额或广告代理额0.5%征收。其他征收有关事宜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的通知》(哈政发〔1993〕2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哈政发〔1997〕13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征管职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调整为统一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市地税局要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明确征收责任,积极完成征收任务。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监督。市物价部门作为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等方面的职责。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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