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发布文号】机电办进字[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4-03
  • 【生效日期】2006-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电办进字[2006]13号)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下称《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实施。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机电办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详见商务部网站机电司子站jds.mofcom.gov.cn“进口管理”栏目),增强宏观管理意识和全局意识,转变进口管理思路,把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对鼓励类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要积极为进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口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及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行规定》明确,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限制类新建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不予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限制类现有的生产能力,企业为改造升级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各机电办应给予支持。

四、《暂行规定》明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为此,对淘汰类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不予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