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8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
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
(津政发〔2005〕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银河公园环境秩序、治安秩序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河公园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休闲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大型公共场所。其管理区域为:东至越秀路西侧人行道缘石,西至友谊路东侧人行道缘石,南至平江道北侧缘石,北至乐园道南侧人行道缘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银河公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成立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养护维修、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博物馆建筑结构周边10米范围内除外)。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银河公园地区中队,负责银河公园地区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银河公园治安派出所,负责银河公园地区日常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及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银河公园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监督和协助。
第六条 凡在银河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先与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后,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临时利用公园设施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
(七)在公园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在银河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或者使用、租用其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种车辆(残疾人使用的非机动车、婴儿推车除外)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内,不得在出入口处停放,不得擅自进入园内;
(二)学龄前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进入公园应有监护人陪同;
(三)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应当文明施工,采取防护环境污染的措施;
(四)保持和维护园内各类设施、设备的整洁与完好;
(五)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园内公共秩序和环境秩序;
(六)公园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清扫保洁和设施养护等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银河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赌博、聚众喧哗、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三)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贩卖毒品等活动;
(四)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非法集会、游行;
(六)非法倒卖票券;
(七)践踏或毁坏绿地、树木、花坛;
(八)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十)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乱扔杂物、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十二)损毁公共设施或附属物;擅自将公共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十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散发广告或宣传品;
(十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五)挖坑(沟)取土,堆放杂物、设置障碍;
(十六)擅自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七)私自摆摊设点或杂耍、卖艺;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损毁公园设施的,应当并依据有关公园设施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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