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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9〕117号
  • 【发布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云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近年来,我省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了《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为促进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的开发利用,实现减轻煤矿瓦斯灾害、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结合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

二、全省煤矿企业应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三、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四、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凡新设探矿权,应当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应当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

五、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当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六、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七、煤层气抽采企业抽采销售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当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瓦斯抽采泵、钻机、瓦斯监测装置、瓦斯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凡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者自用作民用燃气,以及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的,中央财政补贴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依法从事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鼓励州(市)人民政府对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九、完善城镇区域供气管网。在加大抽采的同时,加快推进煤层气多种利用工作,尽早建设连接矿区以及邻近城镇内部输配管网。

十、根据国家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发电项目建设。全部燃用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发电项目,报当地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十一、煤层气发电项目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煤层气发电项目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十二、煤层气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现行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5元。

十三、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发电的机组,免收系统备用费。

十四、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煤层气发电项目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稳定和煤层气发电项目的正常运行。

十五、煤层气发电企业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电网企业可以暂停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有关费用。

十六、用于发电的煤层气,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鼓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煤层气发电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七、进一步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步伐,全面推广应用煤层气抽采成熟技术。推广开采煤层顶(底)板抽采煤层气和工作面采空区煤层气抽采技术、顶板岩石定向水平长钻孔邻近层煤层气抽采技术;开展高瓦斯松软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工艺研究,试验无保护强突出煤层实施顺层钻孔、顶(底)板穿层钻孔等区域性消突技术;进行煤层气地面压裂井开采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地面压裂、采动和采空区“一井三用”抽采煤层气技术。

十八、开发煤层气利用新技术。开展煤层气提纯、煤层气浓缩与液化、风排煤层气发电、锅炉改造、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为煤层气抽采利用提供技术保障,重点开展风排煤层气分解―尾气热交换锅炉和风排煤层气发电应用技术研究。

十九、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煤层气对外合作模式,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

二十、充分发挥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建设煤层气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培育先进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鼓励高校与国家级研发基地合作,建立高层次研发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学术交流基地,为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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