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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号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8-04-02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关于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控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缓解温室效应,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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