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95号
- 【发布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教育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农机局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特别是亡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要求,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平安河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入开展,减少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治理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对本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级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四、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包括:平安畅通县区建设、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客车源头化管理、农用车违法载人治理等。
五、时间安排
11月1日至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11月6日至12月2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26日至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六、职责分工
由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安全生产监管、农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
1.按照公安部《开展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公安厅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集中整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农用车违法载人、低速货车长时占压超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2.针对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事故特点,科学调整白天和夜间不同时段的勤务安排,明确上路定点执勤和巡逻时间,按照“点上测、线上巡、卡上查”的工作要求,进行统一布局、分层设防,突出重点、区域联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3.每个交警大队应分别在辖区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和景区道路至少设立1个固定测速点或1个流动测速组。要根据超速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合理组织安排设立测速点(组)勤务,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测速设备等装备,查处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托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加强相邻交警大、中队之间的勤务衔接和工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加强与气象、交通路政和养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急救中心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6.健全和完善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工作预案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7.强化客车源头管理,对严重违法客运车辆、客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客运公司实行黑名单制度,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开展整改工作。使用交警信息平台,建立通行辖区路段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有关情况。
8.对超员20%以上客运车辆的违法驾驶人、违法时间和地点、车号、所属单位、核载人数、超员人数等情况,各省辖市公安交警支队要每周汇总上报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每10天将外省通报的和各地查处的超员20%以上客运车辆相关情况通报给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支队。有关地方公安交警支队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部门对违法车辆及所属企业进行整改,依法进行处理,整改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安交警总队。
(二)交通部门
1.加大资金投入,搞好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对省、市、县(市、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完善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达到80%以上,在危险路口设置减速带。
3.加强客、货运场(站)和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检验率达到100%,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设施完善。
4.检查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等情况,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5.严格客运线路审批程序,不得批准开行夜间(晚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6.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客运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
7.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
8.加大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整治,完善各类标志标线。加强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建设,保持良好运转状态。
(三)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
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期,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并修复。
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4.搞好城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工作,科学论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马路市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的管理,防止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
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和道路两侧的空闲场地上从事体育活动。
2.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
七、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搞好协调,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位置。同时,围绕整治内容,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省政府将适时对各省辖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辖市应写出书面总结,于2007年1月2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可通过公安网省交警总队网页FTP粘贴到交警总队交通科文件包,或通过传真报送,传真号码:0371-65882475、65882491或公安内线22475、22491。联系人:李世章、高俊,联系电话:0371-6588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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