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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法国特福牌BF6120、BF5100型号无绳电水壶存在安全隐患的通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784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法国特福牌BF6120、BF5100型号无绳电水壶存在安全隐患的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法国特福牌BF6120、BF5100型号无绳电水壶存在安全隐患的通告

(国质检检函〔2007〕784号)




近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抽查中发现,法国特福牌BF6120型号无绳电水壶的产品设计结构不能保证其连接器不受水的影响,未能通过电气强度试验,不符合GB4706.19―2004标准15.102的要求。在液体洒在连接器表面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下,会对人体构成电击危险。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该品牌的BF5100型号电水壶检验中也发现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法国特福牌(英文原名TEFAL)BF6120、BF5100型号的无绳电水壶存在安全隐患的通告:

一、法国特福牌(英文原名TEFAL)BF6120、BF5100型号的无绳电水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电击风险)。消费者因使用上述产品受到伤害的,请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质检总局敦促法国特福牌无绳电水壶生厂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其他同样材质和设计的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消费者安全。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法国特福牌BF6120、BF5100型号和采取同样设计的无绳电水壶的进口检验监督,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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