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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县污水处理厂等6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永泰县城峰镇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1-12
  • 【生效日期】2009-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县污水处理厂等6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永泰县城峰镇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县污水处理厂等6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永泰县城峰镇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10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局部修改葛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樟政〔2008〕295号)及《关于请求局部修改城峰等四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樟政〔2008〕3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城峰镇、葛岭镇、嵩口镇、盖洋乡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永泰县污水处理厂等6个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31.3225公顷用地(其中耕地4.6066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乡)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4.6066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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