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8〕481号
  • 【发布日期】2008-04-17
  • 【生效日期】2008-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8〕481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长寿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以下3笔存款的性质,以下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一、存放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1200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

二、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400万元人民币。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