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发布文号】卫发电〔2006〕119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发电〔2006〕11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40号)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工作,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已进入总结检查阶段。为客观评估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现就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监督发〔2005〕156号文件确定的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方案》(附件1)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总结评估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实事求是,不走过场,既要充分肯定专项行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又要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总结评估内容,做好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工作。
二、请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注意广泛收集报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各类典型影音、文字资料,选择群众反映较好的作品进行集中宣传,继续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分辨能力。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取得的成果,并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期间表现突出 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全面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方案3个附表和总结评估督查汇总表(附件2),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领导参加专项行动工作和有关部门执法工作照片、电视节目DVD光盘、报刊文字报道等资料寄至卫生部监督局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文字报道材料应为原件或注明出处的复印件,纸质照片大小应在6寸或以上,数码照片应为400万或以上像素相机拍摄并附说明。
四、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部门之间仍要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不减弱,切实防止非法行医的“回潮”和“反弹”。2007年,全国将针对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附件1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方案
附件3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督查汇总表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