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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上报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技装〔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09-26
  • 【生效日期】2008-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上报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上报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8〕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规定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为做好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核、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瓦斯等级鉴定审核工作

1.确保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不留死角。要督促各种类型的矿井及时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有正常生产的矿井必须按规定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正在建设的矿井要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要求及时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停产整顿矿井和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按规定程序复产验收后3个月内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和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要及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2.认真组织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审核。一是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单位鉴定能力审核。自行组织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专门通风管理机构、专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齐全的仪器、仪表、设备;委托开展鉴定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具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监测仪器、仪表、设备。二是加强对鉴定工作质量和程序审核。鉴定单位要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和有关程序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特别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的要求,严格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要保证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三是严格鉴定结果审批。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发现弄虚作假、人为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按时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1.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请按照附表格式,及时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同时,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分析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包括总体情况和生产矿井、正在建设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未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的情况及原因分析;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包括与2007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相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特别是瓦斯等级降级的,要逐矿说明理由;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按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一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装司。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4024,64463954(带传真)

信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2.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3.未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情况统计表

4.高瓦斯、突出矿井与上年相比数量变化情况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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