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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6]263号
  • 【发布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下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工作,切实掌握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核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的要求,对设市城市和县(镇)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同时,核实各地“十一五”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情况。

调研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十一五”规划项目及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及处理工艺,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要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情况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调研核查中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研核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调研核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省(区、市)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区内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进行调研核查;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可由所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研核查。

第二阶段:抽查核查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我部将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核查(通知另发)。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水协排水委员会将承担本次调研与核查上报材料的分析汇总工作。我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研核查组成员构成

(一)自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要求核查组成员应包括行政主管人员、设计人员和运行管理专家。

(二)抽查互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设计和运行管理专家组成。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建议为处级)和专家各一人,参加建设部组织的抽查互查工作。请于2006年10月13日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城镇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情况表(一)、(二)》(附件一)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附件二)由项目单位填报。请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填报单位,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一式二份)直接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同时将电子版本以邮件或软盘上报(以下表格的电子版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www.cin.gov.cn)。

1、《城镇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情况表(一)、(二)》(附件一)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表》(附件二);

3、附表填写说明(附件三);

4、各污水处理厂照片资料(包括全貌、主要工艺设备等)。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毛联华 曹燕进

电 话:010-58934757,58933821(兼传真),58934352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联系人:颜秀勤 孙永利

电 话:022-23545371,23545377(传真)

E-mail:tj-yxq@yeah.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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