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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92号
  • 【发布日期】2006-06-19
  • 【生效日期】2006-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92号)




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 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及综合技术能力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局修订了《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HAD 103/06)、《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
3.《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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