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8〕25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08〕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在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筹集
(一)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合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统筹地区,筹资水平应基本相同。
(二)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家庭按保险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度补助标准为: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每人补助1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补助50元。
各统筹地区财政2008年度对普通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30元,对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给予重点照顾。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四、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适当兼顾普通门诊。
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不高于100元,支付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500元,支付比例在40%左右。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5%的比例报销,同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的医疗费用80%。
各地应将筹资总额10%左右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具体方式可探索社区门诊统筹及按实际门诊消费定额补助等办法,不建个人账户。
鼓励城镇非从业居民早参保和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满3年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左右;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可分档逐级提高。各统筹地区可探索建立大额医疗保险,政府对困难群体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初次参保居民一般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可设立不少于3个月的等待期。对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要及时接续医保关系。
对参保居民负担个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并通过社会帮扶等途径缓解其困难。
五、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指导各统筹地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各统筹地区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医疗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要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布局,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建立有效、合理的权利义务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简化登记、缴费、结算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骗取医保基金和侵犯参保患者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要求,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主要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校组织宣传、协作经办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积极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相关改革
(一)统筹规划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制度模式,积极稳妥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资源,逐步实现信息网络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同一机构经办、基金分别核算的运行模式,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边界清晰、政策相互衔接、待遇较为均衡、服务便捷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二)妥善解决其他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巩固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果,积极探索解决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疗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水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推行医药分开、直接配送、平价销售等医药服务管理模式,引导城镇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八、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增试点地区要认真调查摸底测算,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于2008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参保人数预拨85%,年底据实拨付,多退少补。对地方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省财政将直接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要本着便民原则,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残联组织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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