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8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延寿山庄二期配套宾馆项目用地作为国有存量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延寿山庄二期配套宾馆项目用地作为国有存量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9]8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延寿山庄二期配套宾馆项目用地作为国有存量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1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该宗地的收回方案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山庄二期配套宾馆项目用地146782.743平方米扣除安置房占地14957.68平方米后予以有偿收回,收回面积131825.063平方米(197.74亩),收回价款按74.36万元/亩标准执行,合计14703.9464万元。
二、同意你局呈报的关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该用地范围内莆田市水利局东圳水电站所属石顶电站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清理由莆田市水利局东圳水电站所属石顶电站实施。水电站搬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28号)确定的“360万元包干迁建”,并在收回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补偿款中支付。
三、该宗地收回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好出让前期工作,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该宗地属国有存量用地,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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