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旅游局
- 【发布文号】闽旅〔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3-09
- 【生效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闽旅〔2009〕16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再次修订的《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你们通知各县(市、区)旅游局、质监所、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上网“福建旅游之窗”下载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原《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一、为保证安全旅游,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各级旅游局、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级旅游局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四、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旅游局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接受本级政府的安全工作考核和上级旅游局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
(二)制定旅游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其他安全措施;
(三)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
(四)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所属旅游系统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宣布启动和停止执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部署自然灾害(台风、地震、冰雪灾害等)和事故灾难的防御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督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加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检查考核局机关各科(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各级旅游局分管旅游安全的领导协助局长抓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旅游系统和本单位贯彻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
(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卫生防疫、交通、压力容具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受局长委托,检查并考核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处)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受局长委托,主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受局长委托,组织实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各级旅游局其他领导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并配合局长和分管安全副局长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七、各级旅游局确定一个业务科(处)室负责本系统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并具体实施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
(二)承担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值班任务,公布值班电话及相关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的手机号码;
(三)负责协调本局及上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了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接受局领导委派,配合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省旅游局指定行业管理处负责协调本系统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作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值班电话(含传真)为:0591――87672379,值班手机号码:13675011215。
八、各级旅游局相关科(处室)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省旅游局相关处室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省局“平安建设”工作,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包括办公场所消防、防汛、卫生防疫、保卫、机关干部宿舍社区的各项安全工作;
2、人教处:负责对导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安全,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3、计财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红色旅游”的景区(点)、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划,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4、市场处:负责旅游节庆、会展活动和境内外宣传促销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5、法规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名镇(村)进行安全教育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章,负责协调、处理赴台(含金、马、澎)旅游团队的安全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6、机关党委:协助有关部门对文明景区(点)、文明行业示范点、青年文明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
九、各级旅游质监所接受旅游局委托,负责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安全投诉、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局领导委派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参加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投入,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十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十二、健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设区市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省旅游局。每月3日前,省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十四、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发生安全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相关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五、健全奖惩制度。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作出优良成绩的,由各设区市旅游局予以嘉奖;表现特别优秀的,由省旅游局予以嘉奖。
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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