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办发〔2007〕138号
- 【发布日期】2007-08-20
- 【生效日期】2007-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138号)
各有关地勘单位:
我省自2004年实施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以来,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地质找矿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和找矿效果,现就项目管理和监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经审查通过的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野外工作质量,努力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有明显差异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地质研究所。经省厅批复同意后变更设计。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有重要新发现或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编制专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有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虚列项目支出等违规行为。
五、以往年度开展的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经野外验收认定不续作的,各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统一交省厅地质勘查处,并申请项目验收。成矿预测、专题研究、异常查证、预查、矿调类项目成果报告等由省厅地质勘查处组织初审;探明了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勘查报告由省储量评审中心进行储量评审,报厅备案;各项目决算报告由省厅财务处组织初审。以上成果报告、决算报告经初审、储量评审备案后,再由省厅统一组织项目验收。
六、实行地质勘查项目监审工作制度。除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已配备的监审专家外,其他各类国家出资项目分片接受监审。各片监审专家负责本片区项目实施进度、工作质量、野外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审查,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成果报告评审工作。
附件:地质勘查项目主要问题通报(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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