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8号
- 【发布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
2006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2006年5月)
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蓝天碧水工程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及重点
2006年全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地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特别要加大对引黄河道沿线水污染源的督查和治理,确保引黄水质安全。
2.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解决黄河、海河等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各市要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在8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3.要严格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焦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要按照省环保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的具体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处置。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2.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开展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
(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
(2)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
(3)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与功能区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科技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坚决取缔,对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要进一步进行规范。所有在建和已投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或方案,报省环保局进行评审(备案)后实施。逐步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不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分类进行处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造成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业要暂扣相应证件,提请相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在2005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和汾河干流沿线县(市、区)的重污染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对焦炭行业建设和生产的合法性、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清查并逐户核实。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下达停产关闭决定通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五停”措施;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域但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或虽有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保证正常运行;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市要选择一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牛仁亮副省长
副组长:李顺通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宝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衡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福莲省监委副主任
赵勇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华善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
廉兴有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俊明省建设厅副厅长
沙风英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燕福龙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电话:0351-6371085(兼传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指导,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参加环保专项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要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方案,并将宣传成效纳入专项行动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市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尽快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地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问题、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情况、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分别于7月20日前、8月20日前、9月20日前、9月3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于10月20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不定期对各市专项行动进行督查。8月中旬,对全省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各市间的交叉互查。11月中旬,根据《山西省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要求,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市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结束后,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市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市于11月20日前将评选的名单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山西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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