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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高技〔2008〕301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8〕30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和推动全社会自主创新,加快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我委决定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对强化全社会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技术含量,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开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范围

本专项的小发明、小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已取得初步实验成果的发明专利;二是有重大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三是有较大创新的工艺改进、技术革新等。上述三方面都应具备环保、节能、减排、降耗和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或劳动生产率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施目标

通过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组织实施,实现发明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通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小试或中试,验证规模化生产技术与工艺的可行性,为产业化提供技术保障;验证、改进和完善技术革新的实施方案,提高技术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四、具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基本落实。

(二)项目承担主体为个人的可通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申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相应承担起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组织验收等责任。

(三)技术成果必须为授权的发明专利(2004年12月31日以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2月31日以后授权)和省级有权部门组织鉴定的技术革新(2005年12月31日以后鉴订或认定),并且尚未转化。

(四)技术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良好的推广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所需附件:

1、申报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含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或技术革新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3、资金筹措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承担主体为个人的项目需提供个人与社团组织项目管理的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五、其它

各级工会和发明协会与广大非职务发明者联系紧密,长期指导、服务发明创造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应成为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托。省、市发明协会可作为项目的初步筛选单位,为专项实施把好关。

请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工作。每个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数量严格限定不超过5项。请各有关单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5份)、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报告采用word格式,汇总表采用Excel格式,否则不予受理)于5月23日前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处。我委将按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扶持。

联系人:王东波0591-87063465 Email:dongboowang@hotmail.com

附件:1、福建省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申报表

2、福建省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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