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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1689号
  • 【发布日期】2008-12-19
  • 【生效日期】2008-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68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9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6亿元人民币,并将公司章程第5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陆千万(660,000,000)元”。

二、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17条修改为“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6.6亿(陆亿陆千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壹)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四亿六千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70%;

(2)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5%;

(3)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5%。”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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