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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设[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设[2008]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标[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展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贯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两个先行区的必然要求。我省现有残疾人221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7%。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使用感和责任感,争取“十一五”末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省厅已修编完成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无障碍设施》,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和图集的实施工作,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落实无障碍设施标准和图集的技术要求,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持续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重在持续,重在运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残疾人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相对集中、活动较经常的城市主干道、公共建筑、重要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社会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场所;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物和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新建项目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

既有建筑物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建设,是推进无障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积极筹措改造资金,认真制订改造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省厅近年来已会同省民政厅、老龄委、文明办、卫生厅和省残联陆续下发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评定标准(试行)》(闽建设[2006]31号)、《关于开展既有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的通知》(闽建设[2007]8号)和《关于开展城市医院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示范建设的通知》(闽建设[2007]23号)等相关文件,各地要按照这些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有条件的小城镇、农村地区可先行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同时,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三、认真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工作。列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的福州、厦门、三明市,要按照省厅和省民政厅、残联、老龄办联合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25号)要求,加快做好创建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组织的2008年中期检查和2010年底的创建工作验收。

四、切实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各地应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残疾人家庭,应纳入保障范围,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的,应免收办证工本费。

对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各地应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搬迁、安置、住宅无障碍等方面予以照顾。对实行过渡安置的,应根据残疾人需求优先提供周转过渡房。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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