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发布文号】建科[2008]95号
- 【发布日期】2008-05-21
- 【生效日期】2008-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8]95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五)工作原则。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
(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
(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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