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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657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9〕657号)




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2009年 6月,我部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钴-60辐照装置的安全联锁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立即进行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你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1、控制区内剂量探头应与人员通道门及升降源联锁;

2、确保停电后所有辐照室的门均不能打开;

3、无人复位按钮应相互独立,且满足顺序巡检要求;

4、烟雾报警装置应与通风联锁;

5、调整水处理装置剂量探头位置;

6、通风设施应与升降源联锁;

7、采取措施确保货物不能直接堆靠在护源罩上;

8、完善水质监测方案,尽快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

二、加强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查找原因并及时净化或去污。

三、在完成限期整改前,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如果违反规定,我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四、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向我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营。

五、尽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协同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辐照装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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