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五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的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各地市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共同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现就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省内各地市服务的意识。要牢固树立服务全省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为省内各地市服务的意识,把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加强联系和交往、赢得信任和支持的基础。对省内各地市来我市开会、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的有关同志,要认真搞好对口接待,提供满意的服务;对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要主动介绍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投资、兴办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来我市的务工人员,要加强引导,热情服务,做好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部门要文明执法,对省内各地市来哈车辆的一般违章问题,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
二、建立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制度。市和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要保持与省内各地市、对口部门和区、县(市)的交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省内各地市对开展合作、交流的意见和建议,学习省内各地市的工作经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省内各地市驻哈办事处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地市驻哈办事处的桥梁与窗口作用,促进我市与省内各地市的联系与交往。
三、建立走访制度。市委、市政府要坚持每年到省内地市走访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走访。可根据需要派出学习考察组到省内各地市学习考察或邀请其有关人员来我市介绍经验。通过走访、考察等交流活动,互通情况,征求意见,增进了解,密切联系。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通过黑龙江信息港和哈尔滨信息港、互联网,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与省内各地市信息定期交流、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内各地市工作动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进一步扩大经济技术合作。要加强与省内各地市特别是与我市接壤的地市经济技术合作,坚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共同发展,将行政推动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要为全省各地市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制定省内各地市招商引资到我市落户的优惠政策,创建优良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作为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
六、积极协调解决省内各地市提出的有关问题。对省内各地市提出的需要我市给予协调、配合和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热情、积极、主动,尽力予以协助。省内各地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严重事故时,要主动伸出友谊之手,给予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援助。
(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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