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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穗府〔2008〕3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的要求,我市定于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通过全面调查了解我市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清我市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掌握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情况,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研究制订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四、单位清查摸底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至11月,单位普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至5月。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五、经济普查内容为单位的名称、经营办公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水资源及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等。

六、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本通告的有关要求,准备好财务报表、劳资帐表、业务帐表、有关凭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并保证掌握生产、经营、劳资情况的人员在场,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对普查资料的保密义务。普查登记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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