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工作要点
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工作要点
(甘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州、各部门和相关牵头单位要按照要点分解的任务明确责任、制定计划、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并将要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于今年11月底报告省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为主线,大力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依法行政工作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更好地服务于甘肃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加强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创新工作思路,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协调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省政府各部门)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采取开设依法行政专栏、举行县域依法行政论坛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宣传活动,选择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定期或不定期宣传通报各市州、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工作成效、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和重大涉法事项的处理情况。加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政府法制信息直报网点。(省政府各部门)
三、推进基层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帮助。省市两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下发《甘肃省依法行政示范市县标准》,发挥典型引路、整体推进作用。(省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要量化、程序要透明、结果要公开,并逐步实现与干部奖惩、任用挂钩,发挥评议考核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督促引导作用。(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明确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决策规则、程序、监督等相关办法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的听证、公布制度和决策跟踪评估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协调改革发展中的各方利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完成1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适时召开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研讨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
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法定化。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要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调控、研究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上来,合理划分市县之间、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逐步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省编办、省人事厅)
八、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预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方面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价格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完善政府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办法,明确服务标准,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
九、健全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管,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规的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制定出台《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规范公务员职务消费,坚决杜绝“以罚没养执法”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确保行政机关权力和利益脱钩。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十、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管理和就业培训,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
十一、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投诉中心运行,逐步建立省市县网络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健全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实施行政权力“阳光操作”工程,增加管理透明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组织相关部门)
十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宣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结合全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教育。(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
十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执法扰民等问题。力争完成庆阳、酒泉等市州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任务。探索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试点的范围和领域。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要求,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十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纳入目标管理。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出台《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
十六、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络查询平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
十七、发挥复议层级监督职能。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保证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必须的办公条件,加快行政复议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推进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行政复议责令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软件报备系统,完善行政应诉相关制度,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加大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力度。(省政府各部门)
十八、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通过完善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建设,积极探索解决各类纠纷的新机制,把纠纷妥善化解在基层。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省司法厅)
十九、完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信访机构的作用,搭建政府与群众直接对话的平台。妥善处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健全完善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省信访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