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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08〕61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价联发〔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8-22
  • 【生效日期】2008-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08〕61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08〕61号文件的通知

(哈价联发〔2008〕12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规定,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收费单位要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入上缴手续。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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