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安监总明电〔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08-17
- 【生效日期】2008-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厅(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
2008年8月12日12时40分左右,一辆牌号为新P02215的宇通牌大客车(核载29人,实载30人),载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的学生和家长,由阿合奇县客运站出发到阿图什市体检。15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S306线299公里+300米(阿图什市与阿合奇县交界处)时突然失控,发生侧翻并碰撞路边山体,造成25人死亡(其中学生13人)、5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驾车在连续下坡的山区道路上行驶时,由于车速较快,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并碰撞路边山体。事故暴露出一些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地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够深入等问题。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结合已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切实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并限时进行整改。对安全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的运输企业,要督促其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特别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严把营运驾驶人准入关,推进营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安全意识薄弱、屡次违法违规的营运驾驶人,要作为重点监控驾驶人依法严格监管,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暂停或取消其营运车辆驾驶资质。要加强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学生集体出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组织学生集体出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出行前要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制订详细应急预案,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的资质,严禁租用无证无照的社会车辆,确保师生集体出行安全。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好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四、深入开展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过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班团队会、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和演练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通安全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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