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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8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5]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已列入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实办好,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出台高校困难学生补助办法”的要求,除了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资助体系外,省政府决定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制度,开展高校贫困学生助学工作,设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从2005年2月起,对全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约20%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困难补助,资助其完成学业。现就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性质、补助面及补助金额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是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约20%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的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上述补助面比例是全省抽样调查测算的参考数据,各高校应在这个比例指导下,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选,不要求绝对统一比例)。

二、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福建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下同)。

三、申请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三)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五)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高等学校可按照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和评审细则,对学生进行评选。

四、资金来源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及高校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承担60%,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40%。公办高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要求,确保在学费收入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的部分不得低于20%。民办高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工作。各高校应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统筹使用,保证高校所承担的助学奖学金部分能按时足额到位,并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把高校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高校政府助学奖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厦门市辖区内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除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和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外,其余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五、资金管理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发放

1.评审上报:各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对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生、特困生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审公示后,连同本校承担的助学奖学金到帐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汇总表)。

2.下达指标: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校上报的助学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校承担40%资金到帐情况,拨付其余60%财政专项资金。

3.补助发放:高校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后,应按补助标准,按月及时发放给贫困学生。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发放情况月报表)。

(二)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监督、检查

1.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送申请汇总表及有关推荐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7天,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真正落实到贫困生、特困生手中。

2.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确保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省财政、教育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者,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各高校要加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调剂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必需工作经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5.学校财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学生工作部门应建立享受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附件:1. 福建省高校助学奖学金发放情况月报表(略)
2. 福建省高校助学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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