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26号
- 【发布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闽政办[2007]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将《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部门
省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银监局局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福建银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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