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 【发布文号】发改环资[2006]1457号
  • 【发布日期】2006-07-25
  • 【生效日期】200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发改环资[2006]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