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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 【发布日期】2005-12-14
  • 【生效日期】2006-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等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批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等1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GB 16487.1-2005)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05)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05)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GB 16487.5-2005)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05)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05)

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十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 2005)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试行)(GB 16487.1-1996)

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GB 16487.2-1996)

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GB 16487.3-1996)

四、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GB 16487.4-1996)

五、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 16487.5-1996)

六、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 16487.6-1996)

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GB 16487.7-1996)

八、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GB 16487.8-1996)

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 16487.9-1996)

十、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 16487.10-1996)

十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GB 16487.11-1996)

十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 16487.12-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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