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9-05
- 【生效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闽建房[2008]20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着力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开展全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采取统一部署与分工负责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今年9月29日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各地要从这一天开始至年底,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宣传活动。为此,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掀起再学习再宣传活动高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进社区、组织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深度报道、举办物业知识竞赛、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征文演讲比赛、开展百场电影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感染力,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行业内外,进入社区百姓家庭。
(二)借助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决定》的契机,抓紧健全完善物业管理配套政策规章。各地要按照《物权法》及《决定》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行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符合规范要求、可操作性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程序和制度。同时,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文)的精神,制定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配套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形成结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着力优化物业管理市场环境。
1、着力培育健康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着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诚信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表现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情况,推动全行业信用档案、诚信体系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
2、严格按照原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规范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增强工作透明度,将资质办理程序、提交要件、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同时,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撤消企业资质证书。
3、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和诚信服务;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和规范化的管理,让业主得到“价有所值”的服务;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拓宽与业主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最大限度地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建立健全有效的物业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建立健全有效的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省厅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梳理出《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节选)》(见附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可作为规范各自行为准则的依据。各地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印发单行本、张贴宣传画、标语等形式,加大引导和宣传力度,指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2、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支持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市、县(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工作。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全国、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重点扶持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龙头”企业,引领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提高。
3、发挥市、县(区)、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作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三级物业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横向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关系。
(五)重视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调查研究,把握行业发展方向。近年来,由于社会物价指数上涨,劳动力成本提高以及服务价格存在缺乏弹性等因素,使得物业管理行业平均利润率明显下降,企业生存状况面临挑战。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认真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近期,省厅将结合建设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508号)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各地要重视此次专题调研活动,先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研究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及问题,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做到心中有数,指导对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认真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精心安排。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价格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把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看作展现企业风采,树立正面形象的一个大舞台,要成立工作专门机构,由企业负责人挂帅,以管理项目为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此次工作当中。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紧紧围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的主题,突出主题,抓住细节,贴近百姓,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设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本地区开展情况,了解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并把本地区开展活动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以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厅房管处反馈,并于2009年元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写出专题报告送省厅。
附件:1、宣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标语、口号(供参考)
2、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节选)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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