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5〕43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 【生效日期】2005-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区低保标准专题会议精神及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169元提高到205元。
(二)调整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非农业)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后,对2005年6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05年7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低保金;7月份开始申请低保的城区及3个开发区的居民,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经调查、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从2005年8月份开始纳入保障范围。我市确定的原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调整城区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纳入日程、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此次工作。要根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一次集中的入户走访核查,并认真补充基础档案。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扶助和照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