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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193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南府办〔2009〕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刻汲取“5.12”四川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经验教训,全面了解和督促检查全区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为做好我市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迎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迎检准备工作,决定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检查组由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重点工作内容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以及责任单位

按照自治区通知精神,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防震发[2009]1号)布置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体系建设、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建设、地震次生灾害源排查处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等6个方面的内容。按照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责分工,现将重点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

2009年5月1日起,新的《防震减灾法》正式执行,其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精神,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地坚持依法防震减灾,加强行政执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建委)

3.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

4.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的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地震局)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依据《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第9号政府令,2004年6月29日修订),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2.市、县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作等)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3.设计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建委)

4.中、小学校校舍实行抗震措施进行抗震加固的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建委、地震局)

(三)地震应急体系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细化方案的修订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2.全市依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3.全市地震应急自愿者队伍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4.全市重要目标(学校、医院、通信枢纽、大型商场、金库等)地震应急准备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局、邮政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公司南宁分公司、商务局)

5.全市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以及应急物资采购及储备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9号)和《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07]202号),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各县、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规划及其方案的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执行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配套政策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民政局)

3.各县、区结合因灾新建、移民新建、新农村建设、危旧校舍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连片木板房改造等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民政局、文化局)

4.各县、区防震减灾示范村(户)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

5.各县、区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施工培训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

(五)地震次生灾害源排查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72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发[2005]115号),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

1.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的单位排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环保局)

2.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崩塌、陷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源的排查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3.全市对辖区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指导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民政局、地震局等)

4.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六)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将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市、县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2.市、县(区)“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组建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3.县级以上城市危房调查与震害预测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4.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三、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从2009年8月19日开始,至2009年9月上旬结束。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和市防震减灾检查组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8月19日至9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于9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4881565,电子邮箱:nnsdzj@126.com,交换箱:95号)

(二)市级实地检查阶段

8月22日至9月3日,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赴各县(区)、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行程安排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实地检查完成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和督查情况汇总,于2009年9月7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9月9日前将书面材料报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级实地检查阶段

各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应针对不足之处,抓紧时间制定工作整改方案,对短期内可以改进的工作,要及时加以整改;对受时间限制,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工作,要制定出时间计划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对有困难暂时或依靠现有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寻求帮助,积极解决。

各县(区)、各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于2009年9月4日前进一步完善迎检档案整理,做好迎接自治区防震减灾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市地震局联系。联系人:庞小立;联系电话:4852489、1350771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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