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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外合资华纳福光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2307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外合资华纳福光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外合资华纳福光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文市函〔2005〕230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5]99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我国香港地特别行政区的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和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立项设立华纳福光(上海)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从事音像制品分销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为43万美元,各方投资比率分别为70%和30%,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5年。
请按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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