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20号
- 【发布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13日,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为教训,居安思危,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努力保持和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局面,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教训,大力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我市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十分集中的地区,共有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单位4000多家。近几年来,虽然连续不断地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危险化学品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仍然很多:一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规划布局不合理。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被新建的居民区、商业区、学校或道路所包围,形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二是产业结构存在缺陷。全市化工行业80%以上是中小型企业,使用和生产剧毒品的企业比重较大,许多企业产品工艺简单,附加值低。三是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基础薄弱。企业生产环境简陋、设备老化、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隐患较多。四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领导安全管理知识匮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薄弱,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不落实。五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素质不高。许多员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未经培训擅自上岗的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控制事故风险的手段和能力不强。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演练。此外,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2005年,我市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22起,同比增加了27%,其中发生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事故同比增加了130%。这些事故虽然未造成重大伤亡,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大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关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研究部署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一是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总结和巩固专项整治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有力措施;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调整、重组,关闭一批规模小、效益低、危险性大的企业;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统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严把引进投资、新建化工企业关,对危险、危害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定要从严控制,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坚决不批。
二、立足全局,制定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
(一)合理调整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布局。一是对坐落在城镇中心区、人口稠密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当地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及产业布局调整,制定此类单位的搬迁方案,限期消除隐患;二是规划部门在批准新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周边的安全距离,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全面考虑从业单位的内外部安全条件;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允许再欠新账。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投入费用提取制度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为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长效机制,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凡属构建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可以采取加快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凡属其他费用(含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出,可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开支数额较大的可按照资金投入计划预提有关费用。提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安全费用的提取由企业自提自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经营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方面所需资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基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基金,专门用于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紧急救援的相关费用。
(四)实行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设备淘汰制度。对使用年限较长,经检测存在一定缺陷的设备、装置、容器(罐)实行强制淘汰、更新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信誉评估制度。要从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保证体系、安全教育培训、维护员工权益、安全事务管理、作业场所基本条件等方面,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ABC三级安全信用企业,并分别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
三、严格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针对本企业的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人员管理、装置、设备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控,同时对监控的内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实行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落到实处。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都要对本企业重要工序、重大危险源、要害部位、重要装置和设施随时进行巡视,对存在的现实隐患要立即排除或整改;对巡视情况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将记录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在企业安全例会上及时进行通报。
(三)认真执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随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查,每半年自我评估一次。评估的结果要分别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要据此进行督导,凡发现企业安全隐患未报或瞒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作为该单位信誉评估的依据之一,不良记录3次以上的,许可(批准)证不予年审,未经年审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四)实行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度。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定期监督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对该从业单位许可(批准)证年度审核内容之一。
四、求真务实,进一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一是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安全状况、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有关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部位和装置的动态监控;二是要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导机制,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业检查,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三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隐患或需要整改的事项建立跟踪督查制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整体联动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层层落实责任制,保证整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二是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分析突出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水平;三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危害的等级和规模,分别建立市、区县和街镇三级监管体系。
(三)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化工、石油、石化、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指导的职责,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本行业的安全水平。
(四)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是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截至2006年6月30日,对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或关闭;二是要认真做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保证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凡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滑坡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取得临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现场审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必须按期整改,凡按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人员)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力度,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五、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
(一)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有硝化装置、重氮化装置和易燃、易爆的高温高压装置以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强腐蚀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刺激性气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要在全面造册登记的基础上,定期由企业自检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要建立档案,检查结果要报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每季度的督导次数不少于一次,督导结果要记录在案。
(二)建立完善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机制。要在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排查、登记、建档工作,逐项落实监控责任和整改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始终处在可控范围之内。
(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的安全监管。要对全市使用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常压容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检测部门提出更新的期限和具体实施措施,并报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并继续使用的,推行HAN阻隔防爆技术。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凡是有为本单位生产、使用、储存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从业单位,要依据交通部下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凭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批准)证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营手续。
(五)筹备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物流配送体系。要运用现代物流配送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资源,解决经营摊点多、企业库存隐患大、运输车辆难以监控等各类危险隐患问题。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六、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的体系建设。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总指挥部的作用,现场指挥小组有权调动相关的部门和装备投入救援工作;二是由市财政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的装备、专用设施、工具以及物质保障;三是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通讯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提供事故处置的信息保障;四是要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实施方案,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危害性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预案。制定的预案,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和落实,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企业要定期进行紧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对演练方案的制定、过程、项目、参加人员等内容全面记录。演练结束后要将有关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以备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事故报警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事故报警机制和报警程序,明确报警责任人,设立专门用于报警的通讯工具,防止因报警不及时而延误应急处置和救助的时机。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装备的建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配备相应的专用工具和装备,应充分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并利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和制定可控的手段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
七、强化培训教育,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一)加强全员培训教育。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岗位操作的应知应会进行相应的技术知识培训,对教育和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并严格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切实做到每个岗位职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预见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组织有关专业教育机构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人员培训一遍。
(二)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化工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必须参加市组织的以上知识的学习教育;学习教育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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