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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送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救援基地基本情况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应急函[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送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救援基地基本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送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救援基地基本情况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函[2006]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有效整合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国家应对重特大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救援基地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重点区域救援基地调查提纲的要求(见附件1),对管辖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救援基地(名单见附件2)进行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并做好汇总、省(区、市)总体评价及上报工作。

二、调查工作采用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煤矿矿山救援基地的调查工作由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的调查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核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请有关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4月10日前将调查汇总资料(附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肖文儒 孔 亮

联系电话:010-64464319, 64463731

电子信箱: xiaowr@chinasafety.gov.cn

附件:1.重点区域救援基地调查提纲

2.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救援基地名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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