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89号
- 【发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项目带动中的率先作用,在产业支撑中的骨干作用,在海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持续和提升作用,市政府确定了2009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133项(155个)和重点前期项目21项。为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确保优质、按期完成我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根据省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对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分级管理主体
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等单位作为分级管理的主体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协调督办工作。全市各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名单具体详见附件。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全市各重点项目分别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推动,项目分级管理单位是重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各分级管理单位要落实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对各自主管的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行跟踪、协调、督促和推进,要积极开拓创新管理办法,及时有效解决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有关问题,为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指导和有效保障。
(二)市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管委会是市级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独立开展所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推动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报送相关信息。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联络、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
(三)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及时主动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四)重点项目建设考核。根据省政府对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由市重点项目办协调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分级管理单位的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办另行印发。
三、分级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全面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各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以及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密切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实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大协调督办力度,及时有效解决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和信息沟通。各有关部门、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进一步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汇总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准确的进展信息。
(三)建立高效的联动协调机制。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重点项目建设分级管理单位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之间要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实施联动配合和检查反馈机制。同时各有关方面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要尽早介入、预先指导、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加强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又好又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
(四)落实责任,强化协调督办。各项目的分管领导要对各自分管的重点项目加强跟踪、协调和督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督办力度,重点跟踪,强化服务,形成以服务保障为根基的促进体系。各区重点办要主动作为,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协调督促本区内各有关部门加快本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督促镇、街政府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二是协调督促区内各相关单位及时落实省、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本区内重点项目的建设。三是协调督促本区内各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顺利推进。
附件:2009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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